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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公积金提取新规定
发布时间:2024-05-27 13:21浏览次数: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包括总则、提取材料、提取条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在淮安无住房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离休、退休;出境定居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连续2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男满50,女满40)等。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审批、提取支付、使用监督等相关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和监督。公积金中心下设的分支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审批工作。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依据有关规定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七)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连续2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男职工满50周岁、女职工满40周岁的;

  第六条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四)、(五)、(六)、(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八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条职工本人、配偶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提取条件但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银行卡和《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按提取原因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职工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本人和配偶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者户口簿。职工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受托人应当提供委托人所在单位证明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授权书》或者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委托人的银行卡。

  第十二条职工应按本细则提取情形据实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材料,不得虚构事实,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虚假材料骗提套提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材料无特殊说明的,应当提供原件;涉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者文件注明有效期的,依其规定。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存量房) 买卖合同、税收缴款书和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

  3、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提供申购保障性住房批准文件、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1、在城市建造住房的,提供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工程概算、购买建筑材料付款凭证。

  2、在农村建造住房的,提供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宅基地使用许可证、配偶户口簿和工程概算、购买建筑材料付款凭证。

  1、住房在城市的,提供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和工程概算、购买建筑材料付款凭证。

  2、住房在农村的,提供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宅基地使用许可证、配偶户口簿和工程概算、购买建筑材料付款凭证。

  1、住房在城市的,提供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和工程概算、购买建筑材料付款凭证。

  2、住房在农村的,提供乡镇有权部门出具的房屋大修证明、不动产权证书、配偶户口簿和工程概算、购买建筑材料付款凭证。

  第十五条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之外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屋坐落应为配偶(子女、父母)的户籍地或者工作地。提取时除提供第十三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结婚证、配偶(子女、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者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社会保障卡)。

  第十六条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人居民身份证;偿还本市以外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和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贷款银行签章的当期还款明细证明。

  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首次提取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贷款银行签章的当期还款明细证明和个人信用报告。再次提取的提供贷款银行签章的当期还款明细证明。

  第十七条在本市无住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在本市无住房租住商品房的,提供《淮安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无房产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物业管理费或者水费、电费、煤气费票据和租住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第十八条离休、退休的,提供人社部门颁发的离休、退休证;无离休、退休证的,年满60周岁男职工或者年满55周岁女职工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

  第十九条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定居地出具的定居证明和户籍注销证明或者已登记注销事项的户口薄。

  第二十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鉴定结论(1-4级)或者残疾人证。

  第二十一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连续2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男职工满50周岁、女职工满40周岁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人社部门颁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者就业创业证。

  第二十二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工会部门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特困职工证。

  第二十三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提供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居民身份证、经公证的住房公积金继承书或者遗赠书。有多个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对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有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件。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合同总价款或者工程概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金额与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或者工程概算。

  (一)购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的,提取额度为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二)购买二手房的,提取额度为税收缴款书载明的合同签订时间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被批准时间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二十五条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提取额度为上次提取日至本次提取日应还贷款本息额,且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还贷款本息总额。

  第二十六条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职工本人和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两次。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房租;租住本市商品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按公共租赁住房基准租金的1.5倍计算的租金,具体提取额度由公积金中心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提取额度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二十八条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一)、(二)、(三)、(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至少保留10元以上的余额。

  第二十九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符合提取条件的出具《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由职工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提取申请后,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当场办理;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职工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配合相关调查核实工作;不提供补充资料或提供证据不足或者不配合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作出不准提取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托管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提取证明材料直接到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

  第三十四条单位不按规定为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职工可持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向公积金中心申请督促办理。经督促单位在10日内仍不办理的,公积金中心依据职工申请予以办理。

  第三十五条职工与售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被撤销、被解除或者被确认无效的,应自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日内,将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退回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逾期不退回的,按照住房公积金失信惩戒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对虚构合同票据、提供虚假证明等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将追回骗提套取的资金,并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暂停1-5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同时将失信信息上报信用征信机构;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所称自住住房是指申请人对该套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本细则所称翻建住房是指将旧房全部或者部分拆除,重新建房或者部分新建。本细则所称大修住房是指需要牵动或者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的住房修理。不包括装修、装饰、中修、小修。

  第三十八条本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条款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相应调整。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的操作规定。

  淮安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通知》规定:调整市区(不含洪泽区)住房购买政策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第1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淮安市累计缴纳 1 年及以上个人所得

  淮安市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有所调整,月缴费工资下限按3368元执行,上限按16842元执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一档月缴费基数3368元,月缴费金额673.6元;二挡为月缴费基数4000元,月缴

  【导语】:《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包括总则、提取材料、提取条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在淮安无住房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离休、退休;出境定居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连续2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男满50,女满40)等。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审批、提取支付、使用监督等相关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和监督。公积金中心下设的分支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审批工作。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依据有关规定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七)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连续2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男职工满50周岁、女职工满40周岁的;

  第六条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四)、(五)、(六)、(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八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条职工本人、配偶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提取条件但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银行卡和《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按提取原因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职工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本人和配偶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者户口簿。职工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受托人应当提供委托人所在单位证明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授权书》或者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委托人的银行卡。

  第十二条职工应按本细则提取情形据实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材料,不得虚构事实,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虚假材料骗提套提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材料无特殊说明的,应当提供原件;涉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者文件注明有效期的,依其规定。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存量房) 买卖合同、税收缴款书和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

  3、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提供申购保障性住房批准文件、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1、在城市建造住房的,提供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工程概算、购买建筑材料付款凭证。

  2、在农村建造住房的,提供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宅基地使用许可证、配偶户口簿和工程概算、购买建筑材料付款凭证。

  1、住房在城市的,提供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和工程概算、购买建筑材料付款凭证。

  2、住房在农村的,提供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宅基地使用许可证、配偶户口簿和工程概算、购买建筑材料付款凭证。

  1、住房在城市的,提供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和工程概算、购买建筑材料付款凭证。

  2、住房在农村的,提供乡镇有权部门出具的房屋大修证明、不动产权证书、配偶户口簿和工程概算、购买建筑材料付款凭证。

  第十五条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之外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屋坐落应为配偶(子女、父母)的户籍地或者工作地。提取时除提供第十三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结婚证、配偶(子女、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者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社会保障卡)。

  第十六条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人居民身份证;偿还本市以外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和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贷款银行签章的当期还款明细证明。

  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首次提取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贷款银行签章的当期还款明细证明和个人信用报告。再次提取的提供贷款银行签章的当期还款明细证明。

  第十七条在本市无住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在本市无住房租住商品房的,提供《淮安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无房产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物业管理费或者水费、电费、煤气费票据和租住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第十八条离休、退休的,提供人社部门颁发的离休、退休证;无离休、退休证的,年满60周岁男职工或者年满55周岁女职工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

  第十九条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定居地出具的定居证明和户籍注销证明或者已登记注销事项的户口薄。

  第二十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鉴定结论(1-4级)或者残疾人证。

  第二十一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连续2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男职工满50周岁、女职工满40周岁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人社部门颁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者就业创业证。

  第二十二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工会部门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特困职工证。

  第二十三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提供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居民身份证、经公证的住房公积金继承书或者遗赠书。有多个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对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有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件。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合同总价款或者工程概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金额与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或者工程概算。

  (一)购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的,提取额度为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二)购买二手房的,提取额度为税收缴款书载明的合同签订时间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被批准时间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二十五条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提取额度为上次提取日至本次提取日应还贷款本息额,且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还贷款本息总额。

  第二十六条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职工本人和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两次。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房租;租住本市商品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按公共租赁住房基准租金的1.5倍计算的租金,具体提取额度由公积金中心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提取额度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二十八条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一)、(二)、(三)、(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至少保留10元以上的余额。

  第二十九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符合提取条件的出具《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由职工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提取申请后,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当场办理;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职工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配合相关调查核实工作;不提供补充资料或提供证据不足或者不配合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作出不准提取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托管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提取证明材料直接到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

  第三十四条单位不按规定为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职工可持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向公积金中心申请督促办理。经督促单位在10日内仍不办理的,公积金中心依据职工申请予以办理。

  第三十五条职工与售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被撤销、被解除或者被确认无效的,应自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日内,将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退回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逾期不退回的,按照住房公积金失信惩戒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对虚构合同票据、提供虚假证明等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将追回骗提套取的资金,并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暂停1-5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同时将失信信息上报信用征信机构;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所称自住住房是指申请人对该套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本细则所称翻建住房是指将旧房全部或者部分拆除,重新建房或者部分新建。本细则所称大修住房是指需要牵动或者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的住房修理。不包括装修、装饰、中修、小修。

  第三十八条本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条款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相应调整。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的操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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