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因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
申请方式:1.网上申请: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贵港)http://gg.zwfw.gxzf.gov.cn/
(1)贵港市港北区中山路北延段43号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业务咨询电线)贵港市亿上国际汽车城1号楼(港北区金港大道西环立交桥向西200米处)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
)贵港市港南区公正街2号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8-13号综合业务窗口业务咨询电线)
业务咨询电线)桂平市西山镇浔州南路三千城B区二楼222#、223#、225#商铺桂平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分中心1-12号窗口业务咨询电线)
申请人可以向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窗口一次性送交本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公积金申请材料或登录
③申请人就审批需作深入了解和询问的,受理综合窗口应及时召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到场提供咨询服务;
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不动产登记中心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授权公积金中心进行不动产信息查询,公积金受理综合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2:审批决定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